5月20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明确在住房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工作中执行限购限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对房屋被征收、被拆迁人群购房的限购、限售事宜作出新的规定。
通知指出,宁波市海曙、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奉化区内国有土地上住房被征收人以及集体土地上住宅被拆迁人,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应当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查,并提供2014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2016年7月13日之后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凭同一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在市六区已有两次及以上购买住房网签记录,且所购房屋面积超过被征收住房面积两倍的,该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或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不得作为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依据。
同时,通知还明确,市六区内国有土地上住房被征收人以及集体土地上住宅被拆迁人,以无房家庭名义优先认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所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限售5年。
该新规定于5月20日施行。
(责任编辑:常丹丹 HO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