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达茂旗联社坤兑滩信用社原主任犯挪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范某某担任达茂旗联社坤兑滩信用社主任期间,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163户村民身份信息,以自批自贷的方式,办理贷款815万元人民币。所贷款项全部用于归还其2011年办理的到期不能归还的村民贷款。
2013年,达茂旗联社坤兑滩信用社安装新系统,需贷款人本人到场视屏面签,故范某某无法继续冒用村民信息办理贷款。2013年12月,范某某与其前妻从达茂旗联社坤兑滩信用社贷款760万元偿还了其2012年12月办理的部分贷款。
此外,达茂旗联社坤兑滩信用社另有两名信贷员存在违法发放贷款行为。
2012年12月,该社信贷员王某冒用52户村民身份信息违法办理贷款257.44万元,信贷员青某某(已死亡)冒用71户村民身份信息违法办理贷款347.56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范某某作为信用社主任,明知上述二人违规办理发放贷款的情况下,仍审批发放贷款共计605万元。
另查明,2013年末,信贷员王某、青某某以自己名义从达茂旗联社坤兑滩信用社贷款,偿还了此前2012年办理贷款本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利用达茂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坤兑滩信用社主任职务便利,冒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挪用单位资金815万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另范某某明知借名贷款的情况下,仍违规审批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王某作为信贷员,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257.4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