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 >

快讯|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

2020-12-12 12:01:23来源:财经网

财经网金融讯 12月10日,财经网注意到,据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称,细则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与截止时间足额完成缴款;

(二)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

(三)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

(四)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或未及时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

交易中心根据违约事实、违约情节及违约解决情况和市场影响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违约方为严重违约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发行人与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延迟缴款确认的,发行人最迟无法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确认的,或投资人最迟无法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缴款的;

(二)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最终导致投资人无法按时足额缴款的,或收到投资人的退款申请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的;

(三)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最终导致缴款失败的;

(四)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最终导致缴款失败的;

(五)参与机构经交易中心调解无法协商解决并已确认违约责任的;

(六)单期同业存单违约方违约金额超过2亿元的;

(七)违约方拒绝支付由违约责任所产生利息与罚息的;

(八)违约情形恶劣且造成不良市场影响的。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的通知

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

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交易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现向市场发布,请遵照执行。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2020年12月7日

附件: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违约违规处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业存单发行管理,规范同业存单发行认购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根据《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银行间市场同业存单发行交易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同业存单发行过程中发行人或投资人(以下统称参与机构)未履行发行期间相关义务时产生的违约违规行为。

第三条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赋予的职责进行同业存单发行的日常监测及其他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违约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人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款金额与截止时间足额完成缴款;

(二)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

(三)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

(四)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或未及时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严重违约行为;

(二)发行人无故未在缴款日当日下午5:15前,向交易中心进行缴款确认或拒绝缴款确认的;

(三)以任何形式扰乱发行秩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六条 交易中心根据违约事实、违约情节及违约解决情况和市场影响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违约方为严重违约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发行人与投资人协商一致同意延迟缴款确认的,发行人最迟无法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缴款确认的,或投资人最迟无法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额缴款的;

(二)发行人无故拒绝投资人的正常划款,最终导致投资人无法按时足额缴款的,或收到投资人的退款申请后未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投资人缴纳的超过缴款通知书载明的应缴纳金额的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的;

(三)投资人未将资金划入发行计划中披露或者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发行人收款账户,最终导致缴款失败的;

(四)投资人缴款所用汇款账户与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投资人信息不符,最终导致缴款失败的;

(五)参与机构经交易中心调解无法协商解决并已确认违约责任的;

(六)单期同业存单违约方违约金额超过2亿元的;

(七)违约方拒绝支付由违约责任所产生利息与罚息的;

(八)违约情形恶劣且造成不良市场影响的。

第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相关发行记录、投诉材料、书面说明等,对疑似违规行为进行判断。经调查,调查对象不存在本细则第二章所界定的违规行为的,不进行处理;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约见谈话

参与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出现无故违规行为累计不足三次的。

(二)书面警告

参与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出现无故违规行为累计达到三次的。

(三)通报批评

参与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出现无故违规行为累计达到四次及以上的。

(四)暂停发行或申购权限

参与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内出现无故违规行为累计达到五次及以上的,暂停同业存单发行或申购权限一个月。

第八条 投资人将以法人为主体进行认定,每个产品或者资管计划的违规情况将以管理人为单位合并计算,违规信息披露对象是投资人法人主体或者管理人,申购权限暂停对象是当年自然年内发生违规情况的产品或者资管计划。违规次数以同业存单期数来界定。

第九条 市场成员申请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资格、试点新业务及参与评优等事项时,相关违约违规情况将纳入考量范围。

第四章 调查方式

第十条 对于发现的疑似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可以采取约谈调查、书面调查和现场调查等调查方式,并可视需要征询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中介机构和其他第三方机构的意见。调查对象应配合调查,交易中心根据需要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的,调查对象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材料。

第十一条 同业存单发行中存在违约情形的,参与机构之间应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按照本细则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机构应在违约情形发生当日向交易中心报备有关情况。同时,参与机构可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投诉,请交易中心参与调解,逾期交易中心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经调查得出初步调查结论后,应将调查情况告知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有异议的,可以自获知调查情况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补充说明和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在原初步调查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调查对象提交的申辩、补充说明和证明材料(如有),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作出约见谈话和书面警示处理决定的,应向处理对象发送书面通知;作出通报批评和暂停发行或申购权限处理决定的应告知或书面通知处理对象。

第十六条 处理对象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对通报批评和暂停发行或申购权限的处理决定申请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易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