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其中,由多家农户建立联保小组,共同为贷款提供担保的联保贷款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户贷款的门槛,为农村地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扶持。
然而,虽然农户联保贷款模式解决了部分农户的融资难题,但也同时蕴含着一定风险。少数不法分子利用伪造的贷款材料,通过联保的方式故意骗取贷款,给银行机构带来了呆坏账风险,也扰乱了社会的金融秩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便显示,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男子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便找来了同县的蔡某、徐某、姜某、陈某,请求四人帮助其申请联保贷款,承诺由蒋某还本付息。后蔡某等人以四户联保的方式,虚构购买通威饲料的用途,在明知蒋某伪造了虚假的鱼塘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仍向盐城民生银行贷款人民币270万元。上述贷款发放后,全部被蒋某支配使用。
伪造鱼塘承包合同行骗
民生银行损失百万贷款
判决书显示,蒋某,男,1980年生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射阳县。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间,蒋某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便找到同县的蔡某、徐某、姜某、陈某,请求四人帮助其申请联保贷款。
蒋某同时承诺,贷款顺利发放后,由其本人还本付息。此后,蔡某、徐某、姜某、陈某便以四户联保的方式向盐城民生银行申请了270万元贷款。其中,蔡某贷款人民币80万元,徐某贷款人民币70万元,姜某贷款人民币60万元,陈某贷款人民币60万元,贷款期限自2013年1月31日至2014年1月31日。
据经手办理上述贷款的原银行职工黄某表示,蒋某等人在盐城民生银行办理的贷款业务,蔡某等四人是贷款人,蒋某是担保人,贷款只能用来购买通威公司的饲料。贷款材料包括贷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收入证明、房产证、鱼塘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而这些材料都是蒋某提供。
放贷款之前,银行工作人员到养殖户的鱼塘现场查看,当时蒋某带着银行的工作人员、通威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到四个养殖户的鱼塘查看,盐城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鱼塘拍摄了照片。
然而,据判决书披露,蔡某等四人申请贷款的真实用途,并非购买通威公司的饲料。同时,相关的鱼塘承包合同也系蒋某伪造。蔡某等四人在明知蒋某伪造了虚假的鱼塘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仍向盐城民生银行申请了270万元贷款。
最终,该贷款至通威公司账户后,全部由蒋某支配使用。后蒋某无力偿还,截止案发时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95.87万元。
联保贷款纠纷频发
银行需扎牢风险防范篱笆
2017年8月,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随后,蔡某、徐某、姜某、陈某等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19年12月19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蒋某、蔡某、徐某、姜某、陈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蔡某、姜某、陈某、徐某犯骗取贷款罪,各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同时,法院勒令蔡某、徐某、姜某、陈某共同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万元发还给民生银行盐城分行;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五万八千七百元,责令蒋某、蔡某、徐某、姜某、陈某继续退赔,发还民生银行盐城分行。
一审判决后,蔡某、徐某、姜某、陈某不服上诉,但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后驳回了蔡某等人的上诉,最终维持原判。
近年来,因融资通道不顺,部分农户便通过农户联保贷款模式,由几家共同为贷款提供担保,或者为贷款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以此获取贷款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农户联保贷款是指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按照“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的原则提供的贷款。
所谓“多户联保”,是指联保小组成员对组内借款人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必须代为还款。“按期存款”则是指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的活期存款。
从实际情况来看,农户联保制贷款模式具有方便、低息等诸多优势,但一旦引起事故,也很容易引发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纠纷,给银行机构带来了呆坏账风险。
正因如此,农户在申请联保贷款时,更需要提前了解好相关政策内容,同时奉行诚信原则、自觉履约,坚决不从事违法活动。而对于银行机构而言,在大力发展扶持农村金融的同时,也务必扎牢风险防范篱笆,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