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网产经讯 9月19日上午,财经网产经由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获悉,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杨子江、肖赛平已于9月17日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额约为1.84亿元。执行案号(2020)浙01执935号。
图片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
天眼查关联信息还表明,此次一同成为被执行人的疑似还包括长沙可可槟榔屋有限公司、 杨振。而ST加加半年报披露,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8.79%股份,为ST加加第一大股东。杨振、杨子江、肖赛平也分别持有ST加加10.22%、7.16%、6.13%的股权。
图片来源:天眼查、ST加加半年报截图
天眼查关联信息同时显示,本次被执行人关联案件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该案二审判决书,法院驳回了湖南卓越投资的上诉,维持原判。且据判决书披露,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判支持万向公司主张的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提到,因案涉《合伙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出现后,卓越公司未依约及时履行回购义务,担保义务人可可公司、杨振、肖赛平、杨子江亦未能履行连带清偿义务,为此,万向公司与卓越公司、可可公司、杨振、肖赛平、杨子江又签订《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协议》,对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重新予以确定,并约定卓越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应按日万分之三标准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协议签订后,卓越公司因陷入债务危机,仍未能按照《标的合伙份额转让价款支付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受让价款,其不履行债务虽有客观原因,但已构成违约,卓越公司应向万向公司支付受让价款并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而卓越公司对本案债务并未否认,其上诉提出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三违约金过高。因卓越公司在回购条件成就后,未及时向万向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以履行回购义务,事实上已构成对万向公司资金的非法占用,其应当向万向公司支付相应资金收益损失。而且,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违约金系本案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属于合同自治范畴,除非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案中,卓越公司未能证明日万分之三标准过分高于其造成的损失,亦无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规定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属于过高。因此,原判对万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予以支持,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而一审法院早前曾判决卓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向公司支付转让款144612562.5元(包括本金133000000元及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的收益11612562.5元,其后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收益,应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25%标准另行计算)。
此外,卓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万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361500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其后至上述第一项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另行计算)。同时,对上述第一、二项卓越公司所负债务,可可公司、杨振、肖赛平、杨子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可公司、杨振、肖赛平、杨子江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卓越公司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