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国有大行,不仅欠了企业的钱,还因为欠钱而被列入“老赖”名单,这样的事件真实上演了,而这家银行就是中国银行铁岭分行。
2020年3月2月,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曾发布一则信息,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简称:中行铁岭分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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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还要从7年前的一笔5000万元额度的授信说起。
2013年5月,辽宁留德润滑油有限公司(现辽宁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海孚公司)以所谓总价值7000万元的成品半成品油作质押,获得中行铁岭分行5000万元授信。
但是,双方并未履行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辽宁海孚公司也未将质押物交付中行铁岭分行,而辽宁海孚公司仍获得贷款。2014年6月,因授信未收回,中行铁岭分行提起诉讼。在法院执行阶段,该行以流拍价770.064万接收辽宁海孚公司被查封的3329.84吨库存油品(液态混合物,主要是废油)。
由于辽宁海孚公司还拖欠其他银行贷款,其固定资产被辽宁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辽宁嘉冠公司”)拍走。因中行铁岭分行一直未处置前述库存油品,2016年3月,辽宁嘉冠公司起诉中行铁岭分行,要求其赔偿仓储费及利息等。
法院经一审、二审后判决,按7424.56吨,中行铁岭分行以每吨每日1.339元的标准支付仓储费至油罐清空。从2016年2月9日起至终审判决2018年11月10日,期间中行铁岭分行要向辽宁嘉冠公司赔偿900多万元。
在终审判决下达一年多后,2020年3月2日,全部未履行,中行铁岭分行因此一度被列为“老赖”……
7000万的库存油品 5000万的授信额度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9月作出的民事判决显示,2013年5月24日,辽宁海孚公司与中行铁岭分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中行铁岭分行同意向辽宁海孚公司提供开立5000万元人民币国内信用证的贸易融资额度并开立信用证。
为此,辽宁海孚公司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双方签订的《最高额质押合同》显示,辽宁海孚公司以价值7000万元成品半成品油(简称“库存油品”)向质权人中行铁岭分行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物具体包括:价值670万元的半成品-减线油1280吨;价值130万元的半成品-糠线油245吨;价值4530万元的半成品-精线油5740吨;价值220万元的半成品-装置存油340吨;价值1450万元的成品油2000吨。
然而合同签订后,辽宁海孚公司与中行铁岭分行未履行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手续,也未将质押物交付中行铁岭分行。也就是说,作为质押物的库存油品仍然还在辽宁海孚公司手上,而辽宁海孚公司却仍然顺利获得贷款。
中行铁岭分行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从2013年7月份开始,陆续为辽宁海孚公司开具五份“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约定辽宁海孚公司应于信用证约定的付款日前3个银行工作日将备付款足额存入在中行铁岭分行处开立的账户,以用于信用证项下对外付款。
中行铁岭分行履行了国内信用证的垫付义务,辽宁海孚公司未按约定在信用证到期日向中行铁岭分行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致使中行铁岭分行分三次对外垫付了3749.48万元,已构成违约。
法院支持了中行铁岭分行要求辽宁海孚公司偿还垫付款3749.48万元及利息的主张。
但法院同时判决,驳回中国银行铁岭分行要求辽宁海孚公司在质押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因是中行铁岭分行与辽宁海孚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成立但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对中行铁岭分行主张在质押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物抵债,库存油成了烫手山芋
尽管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是中行铁岭分行并未拿到赔偿,随后又向铁岭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前的诉讼过程中,法院已依法查封辽宁海孚公司东厂区及西厂区油罐内库存油品。2015年8月10日,法院曾向中行铁岭分行发出通知,称库存油品两次均流拍,将作价交付给中行铁岭分行,如拒绝接收,法院将解除查封,并将该库存油品退还被执行人辽宁海孚公司。
2015年12月9日,铁岭市中院作出(2014)铁执字第00108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辽宁海孚公司所有的库存油品3329.84吨(油品为液态混合物,现场测量数量为7424.56吨)抵偿中行铁岭分行。中行铁岭分行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770.064万接收该油品以物抵债。
由于油水液态混合物属国家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此后,这些库存油品一直放在辽宁海孚公司厂区内,拿到所有权的中行铁岭分行一直未对相关油品做出处理。
而辽宁海孚公司早已债务缠身,除了还不起中行铁岭分行的钱,也有其他欠债未还,并且固定资产也被用作抵押。在中行铁岭分行接收前述库存油品前,2015年8月,辽宁嘉冠公司通过拍卖取得辽宁海孚公司的固定资产。
几经诉讼后,银行一度成了“老赖”
2016年3月14日,辽宁嘉冠公司向调兵山市法院起诉中行铁岭分行,称其未能及时将油品运走,致使企业不能生产,造成巨大损失,且多次被消防、环保等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受到处罚。要求中行铁岭分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中行铁岭分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后即应对该部分抵债资产进行相应处置,经辽宁嘉冠公司多次协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至今仍然存放于嘉冠公司处,侵害了嘉冠公司的合法权益,铁岭中行对此纠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尽管双方无形式上的合同关系,但由于中行铁岭分行未及时处分抵债油品,致使嘉冠公司对其所有的库存油品必须履行妥善保管的仓储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仓储保管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嘉冠公司西厂区油品进行评估鉴定,结论为:嘉冠公司西厂区25个油罐中油水混合物体积为8948.29立方米、油品重量为2245.56吨,评估价值为191.24万元。
2018年5月14日,调兵山市法院判决,要求中行铁岭分行将其存放于辽宁嘉冠公司的油水混合物处置完毕,将占用油罐恢复至清空状态,并承担处置油品费用。此外,中行铁岭分行赔偿损失(仓储费)749.9万。
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2018年11月10日,铁岭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计算仓储费的起始日期和油品吨数作出调整:按照7424.56吨,以2016年2月9日起每吨每日1.339元的标准支付仓储费至油罐清空。
以此推算,截至终审判决作出当天,中行铁岭分行要向辽宁嘉冠公司赔偿900多万元。
在终审判决下达一年多后,2020年3月2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全部未履行,中行铁岭分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时,据终审判决书计算,仓储费已近1500万。
不过据澎湃新闻报道,成为“老赖”后,中行铁岭分行迅速向调兵山市法院汇款1400多万,后“失信被执行人”被撤销。不过,这笔钱并未被执行给辽宁嘉冠公司。
此后的3月20日,辽宁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辽民申391号,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指令铁岭市中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6月22日,铁岭市法院作出(2020)辽12民再20号民事裁定书,以“存在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该院前终审判决,发回调兵山市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