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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银行发文严控信用卡资金用途 银行将对违规交易采取降额、止付、冻结、锁卡等管控措施

2020-08-12 17:58:1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胡琳 每经编辑:段炼

继商业银行严控经营贷款防范资金违规流向楼市后,信用卡涉房交易也成为银行重点管控的领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多家银行近期发布公告,明确信用卡资金用途,除持卡人本人日常消费使用外,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套现等非消费领域。

有部分银行称,持卡人若开展超出信用卡正常资金用途之外的交易,该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降额、止付、冻结、锁卡等管控措施。

银行加强加强信用卡规范使用

近期,各大银行对信用卡资金用于房地产类商户的交易的管控措施密集出台。

8月11日,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信用卡资金用途的公告》称,为营造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环境,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2)60号)以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特对信用卡资金用途进一步明确:个人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日常消费使用,信用卡资金不能用于生产经营、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套现等非消费领域,包括购房、投资、理财、股票、其他权益性投资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该信用卡中心表示,如持有该行信用卡开展超出信用卡正常资金用途之外的交易,可能导致交易失败,该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降额、止付、冻结、锁卡等管控措施。

7月29日,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信用卡资金用途的公告》称,为营造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特对信用卡资金用途进一步明确: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包括购房、证券投资、理财、其他权益性投资及其他禁止性领域等。

此前,7月10日,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也发布了《关于加强信用卡规范使用的公告》。

该行信用卡中心指出,持卡人不得以任何套现、欺诈、恶意刷单等违法或虚假消费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积分、权益、奖品或增值服务;持卡人不得以任何舞弊手段、非法工具恶意获取权益或优惠;信用卡透支应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证券市场、生产经营及房地产开发、投资等非消费领域。

对于持卡人信用卡交易出现监管规定的或该行认定的风险特征时,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称,该行有权中止或终止信用卡的全部或部分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对商户交易限额、套现治理等风险管理措施;该行拥有要求持卡人提供消费交易发票、消费签账单等交易凭证的权利,以识别相关交易风险。

实际上,近年来,各大银行一直严格打击信用卡个人刷卡资金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

早在2019年,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发布的《关于加强对房产类商户交易管控的公告》指出:“为落实房地产调控相关政策,依据相关规定,我行对房地产类商户设定限制,当您持有我行信用卡在此类商户透支消费时,有可能导致交易失败。”

监管近期就信用卡问题多次发文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发展较快,已成为银行零售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居民消费、方便居民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用户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突显。

6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关于合理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提示》(以下简称《提示》)提醒消费者,应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合理使用信用卡,树立科学消费观念,理性消费、适度透支。

《提示》指出,信用卡的主要作用是满足金融消费者日常、高频、小额的消费需求,方便消费者生活。但有些消费者过度依赖信用卡透支消费,背负了超出其偿还能力的大额信用卡贷款,甚至陷入“以贷还贷”“以卡养卡”的境况,导致资金紧张、还款压力倍增等问题。还有消费者将信用卡借款违规用于房地产、证券、基金、理财等非消费领域,放大资金杠杆,易导致个人或家庭财务不可持续,并会承担相应后果,也致使金融机构风险累积。消费者应当正确认识信用卡功能,理性透支消费,不要“以卡养卡”“以贷还贷”,更不要“短借长用”,合理发挥信用卡等消费类贷款工具的消费支持作用。

同时,6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信用卡业务虚增客户偿债能力或违反“刚性扣减”规定,突破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预借现金业务额度设置过高,不符合审慎管理要求,资金用途管控不力,违规流向非消费领域。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部分信用卡个人刷卡资金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放大了居民杠杆,积聚了金融风险。因此,监管部门重申相关政策要求,采取措施堵住政策漏洞,商业银行限制信用卡资金流入楼市是必要的。

董希淼认为,商业银行还需要合理核定信用卡额度,尽量减少多头授信,严控过度授信,从源头上降低客户特别是年轻客户过度透支的可能。

董希淼还建议修改相关制度办法,“将虚构贷款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借款人违规成本,从源头上遏制个人消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他还表示:“还应加强对消费金融公司、大型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的资金流向管控,因为个人通过这些公司借钱进入楼市的比例可能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