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安徽建工控股子公司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多次违反环保、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谓屡罚屡犯,截至10月9日,累计被罚近20万元。
据信用中国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宿区建罚字﹝2021﹞51号,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未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或者未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停止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拆除工程完毕后七日内不能开工建设,未对裸土地面进行覆盖、绿化或者铺装的”,对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规行为,该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在宿迁市通湖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车辆带泥上路,局部喷淋为正常开启,道路积尘严重,土方作业无降尘措施,裸土覆盖不到位等扬尘污染问题。而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委托监理单位负责方案的监督实施。
另外,今年7月份,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即滁﹝综﹞城罚决字﹝2021﹞第ZZ304号显示,2021年6月8日夜间,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建筑工地午、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对滁州和顺国樾府工程EPC项目g5#楼四层墙柱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产生噪音扰民。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以及《关于加强滁州市2021年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滁环函〔2021〕72号)。
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此外,今年6月份,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即旌环罚﹝2021﹞7号,显示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宣城市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罚款3.6万元。
据安徽建工2021年半年报,安徽建工持有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83.25%的股权,即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为安徽建工的控股子公司,其主要产品和服务为工程建设投资;报告期内,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64亿元。
除了安徽水利开发有限公司违反环保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外,安徽建工在2021年半年报中还披露了另外两起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4 月 14 日,邯郸市建设局出具了邯建管罚字(2021)第 023 号邯建管罚字 (2021)第 0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三建因施工现场主体内及主体东侧车库出 入口积尘严重、未及时清理,现场东北角建筑垃圾未清理,未覆盖,现场主体南侧建筑 垃圾未清理未覆盖,被行政主管机关处以 3 万元罚款。2021 年 4 月 14 日,安徽三建依法缴纳了罚款并完成了相应整改,积尘已清理,建筑垃圾已清理、覆盖。
2021 年 5 月 17 日,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了编号为绩城管行执罚决字(2021)18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司(即安徽建工)因在绩溪县城中王北路进行环境噪音污染干扰周围居民,被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 5000 元罚款。2021 年 5月 21 日,已依法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相应整改。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
(责任编辑:孙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