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原敦化农商银行董事长因犯违法放贷罪、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判决书显示,2009年初,延边路兴沥青贮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兴公司)朴某送给敦化农信联社(2013年改制为敦化农商银行)理事长高某岌80万元人民币以及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欧元。2009年下半年,朴某利用实际控制的路兴公司向敦化农信联社申请贷款。
当时敦化农信联社资本净额仅有1.07亿元,按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管理规定》,农信联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农村信用社资本总额的30%,敦化农信联社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额不能超过3300万元。
但是高某岌收到朴某好处,一路为他大开绿灯。2009年11月至2010年1月间,敦化农信联社向路兴公司分三次发放银团贷款6亿元,一年后另追加贷款1亿元。仅用110万元,朴某获得了数十倍回报。
不仅如此,高某岌还利用职务便利,在没有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以及公司董事会通报的情况下,将敦化农信联社做票据贴现业务的收益及利息等账外资金共计1403万元转移至路兴公司账户,供朴某使用。
2017年高某岌将110万元退还给朴某。直至案发时,路兴公司仍欠敦化农商银行4亿元贷款本金、169万余元利息以及400余万挂账款。
2019年6月,高某岌被延边州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被逮捕。
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对高某岌进行宣判,法院表示,高某岌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违法发放贷款罪;高某岌身为单位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高某岌利用职务便利,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财产70万元。
2021年4月,高某岌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李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