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银保监局风险提示:防范“贷款中介”诱导购房者违规套取贷款
作者:辛继召
3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广东银保监局发布《关于防范“贷款中介”诱导购房者
违规套取贷款的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称,近期,广东银保监局接到群众举报,一些“贷款中介”冒用银行名义,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以“利率低”“时限长”“放款快”等诱导购房者,推销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方式从银行套取资金,让贷款“曲线”流入楼市,并从中谋取高额中介服务费用,甚至非法套取和不当使用个人信息等,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此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要对此类行为提高警惕,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警惕“贷款中介”诱导购房者违规套取贷款背后隐藏的风险或陷阱。
3月16日,记者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保监局获悉,截至目前,辖内(不含深圳)银行机构已完成个人经营性贷款自查的银行网点共4501个,排查个人经营性贷款5678亿元、个人消费贷款2165亿元,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920户,其中广州地区银行机构自查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1.47亿元、305户。银行机构对违规贷款将进行终止额度、一次性全额结清、分期提前还款等处理。
通过“贷款中介”违规套取贷款购房存在的风险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消费者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贷款应专款专用。如果消费者挪用贷款,一旦银行业金融机构跟踪检查和监控发现,将会采取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消费者也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情节严重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对居民购房资金的来源有明确规定,杜绝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消费者通过“经营贷”“消费贷”等方式编造虚假材料套取资金购房,一旦最终无法清偿、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等情节严重的,消费者和“贷款中介”将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将会出现“污点”。消费者将会因为其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造假等行为而被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登记在案,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如其造假行为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等情节严重,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信息还将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贷款中介”违规收取高额的中介服务费。有的“贷款中介”打着银行旗号,以低息为诱饵招摇骗市,消费者到了真正签协议的时候才发现,中介会收取很高的服务费用,折合贷款成本甚至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贷利率,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五是存在个人信息使用不当和泄露风险。一些“贷款中介”罔顾消费者利益,非法套取个人信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向他人泄露,二次或多次进行出售来非法获取利益,有的“黑中介”甚至让消费者贷款后骗走其贷款,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应从五方面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及时了解国家房地产调控及贷款政策。按照国家“房住不炒”的调控原则,从2021年1月1日起,两项房贷新规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对银行贷款中房地产贷款占比进行限制,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对于真正的自住购房者和首套房而言,监管部门和各地政府的政策倾斜和优惠依然存在。
二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消费者对于陌生来电、非正规网络途径诱导套取贷款,推销“低息快捷”“免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等行为,应保持警惕,不要轻信,要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防范上当受骗、资金受损。
三是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消费者应诚实守信,爱护自己的信用记录,增强契约意识,依法依约参与金融活动,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而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更不能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以身试法。
四是通过正规渠道申请贷款。消费者如果有资金融通需求,应通过正规渠道从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买房。如对金融业务存在疑问,可通过官方渠道向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咨询核实。
五是妥善应对并及时反映情况。消费者如与此类“贷款中介”性质的主体发生纠纷,可向当地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维权。如“贷款中介”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可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举报。如遭遇此类“黑中介”诈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线索,或向中央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