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对“博沣系”非法集资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相关银行在该起理财产品纠纷案中担责九成,赔偿投资者90%的本金损失。
记者 郭志强
虚构信托产品、总经理实名举报、省分行行长亲侄子“打招呼”……曾轰动湖南的“博沣系”非法集资一案更多细节浮出水面,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在湖南的支行也卷入其中。
为追回投资损失,2020年下半年,长沙市的黎某、胡某、江某三位投资者将多家涉事国有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近日,获悉,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对这三起案件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相关银行在该起理财产品纠纷案中担责九成,赔偿投资者90%的本金损失。
多家国有银行支行违规代售2亿理财产品
2020年年底,长沙雨花区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让黎某高兴不已。
该判决书显示,此次获得胜诉的原告黎某于2013年,在被告中国银行赤曙支行的极力推介下,在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的湖南博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花60万元购买了博沣公司发行的虚构的“委托认购信托”产品,投资本金和预期收益共计86.2万元至今未拿到。
自2014年以来,黎某购买的信托产品本金和收益双双落空,黎某和其他经银行推介购买博沣公司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一样走上了诉讼维权之路。
博沣公司自2011年成立以来,依靠转包国有银行在售信托,或者炮制已经终止甚至“子虚乌有”的信托产品,以6%至8.5%的年收益率向数百投资者出售了数亿元的信托产品。
记者获得的另一份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在2010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博沣公司法人邓琳以委托认购“飞龙一号”,博沣资产公司以委托认购“1107期”、“1206期(岳麓2号)”、“岳麓4号”、“中宝一号(稳赢二号)”、“岳麓3号”、“岳麓6号”、“博沣智优选1号”以及“博沣资管组合型资产管理委托理财”、“贵金属委托理财”等理财产品的名义,以年息6%~8.5%不等的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博丰担保公司名义和博沣公司名义,与个人投资者签订认购合同。
其中,“岳麓5号”信托产品,以及博沣公司发布的“岳麓7号”、“博阳创富1号”、“中营一期”等信托产品完全是虚构的。“沣赢一期”和其他市民认购的“金博成长”等信托产品,其信托计划并未成立,或资金根本不会用于购买前述信托计划。
长沙市金融办证实,博沣公司不能发行信托产品,也没有销售信托产品的资格。
2014年下半年以来,“博沣”信托产品陆续陷入兑付困难,博沣负责人于2014年12月卷款“跑路”。随后,博沣公司的投资受损户多次要求“推荐”和“代售”博沣产品的银行赔偿损失。
2017年5月,据长沙市雨花区打非办通报,除了通过银行代售所谓理财产品,“博沣”系列公司还涉嫌通过融资担保、投资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涉案总金额高达12亿元,2000余人被卷入。
其中一个细节值得注意,由于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博沣公司原总经理周招曾多次编辑举报信,并于2015年1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报了博沣公司实际控制人卷款潜逃的事实。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博沣公司实控人邓琳除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外,还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判决被湖南高院终审裁定维持。
信托产品如何借道银行流入市场?
据监管部门初步调查,博沣及其关联公司上述吸收资金属于非法开展委托理财。
针对此事,有媒体一度发出“灵魂之问”明知博沣公司非法“吸金”,为何湖南多个国有银行的数十家网点还充当“帮凶”?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曾在博沣系公司任总经理的周招在其证言中称,博沣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张小华,负责工商银行关系的协调,“因为他是工行省分行张恪理(时任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行长)的侄儿子,故工商银行省行各部门、下属各支行都买他的面子,包括工行韶山路支行、东塘支行、中山路支行,各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大部分都由张小华去打招呼,行长看张小华的面子,同意博沣公司的产品在下属网点销售”。
据新华社报道,博沣及其关联公司之所以能大肆非法“吸金”,数家国有银行起了关键作用。不少投资者表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在长沙、益阳等地的数十家营业网点,向客户推荐购买或者直接代售博沣产品,很多人因为信任银行而受骗。
上述刑事判决书显示,在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博沣公司实际控制人邓琳安排张小华、王本元、周招等人打通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销售渠道,博沣公司销售人员到上述三家银行网点对接。
博沣公司通过帮助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网点完成揽存任务、给予银行工作人员销售提成等方式,激励银行工作人员向群众宣传、推介,并由银行工作人员提供博沣资产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给投资群众签订,而群众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推介信以为真,在博沣公司的委托认购合同上签字并交付投资款。
据湖南银监局初步调查,博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出售的理财产品金额约4亿至5亿元,其中涉及银行代售部分约2亿元。
刚刚打赢官司的黎某购买的由博沣公司发行的“岳麓4号”信托委托理财产品,非法集资额达3316万元
银行被判担责九成
那么,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面向公众代售博沣公司所谓的信托产品,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银行和博沣信托产品投资人各执一词。
2014年年底,“博沣”非法集资一事东窗事发。据新华社报道,几家涉事银行称,违规推荐和代售系个别员工私下而为。工商银行湖南分行称,该行没有组织销售博沣公司信托产品的行为,但“不排除少数网点的少数员工私自向客户推荐”。
然而,上述长沙雨花区法院那份民事判决书中披露了一细节:2012年12月12日,被告工商银行韶山路支行向其员工发送邮件,内容为:该行发现博沣公司业务员在指导客户购买岳麓3号理财产品时,将客户资金转入他行账户,要求员工密切关注此事、各主任根据交易明细查清,并“督促博沣公司将入他行账户的额度如数返还,否则该行将停止销售、取消奖励”。
针对银行违规代售博沣公司产品是否需承担责任,湖南银监局一副局长曾公开表示,“博沣出售的是未经批准的‘线下产品,任何银行代售均属违规。如果投资者是在银行柜台营业时间内购买,或者从行长等银行工作人员手里购买的博沣产品,银行必须担责。”
今年1月初,记者获得多份判决书显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方面均否认了推介博沣公司产品行为,但法院对上述被告银行的不当推介均有认定。且多份判决书均认为,被告银行存在较大的过错,并应承担本案损失的绝大部分责任。
“被告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向原告提供金融理财服务时未履行应负的义务,属于不当推介。”长沙雨花区法院三份民事判决书一致认为,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被告银行具有更为专业的金融知识和能力,并基于此具有优势经营地位,能够对原告等投资者的投资倾向、决策产生直接影响。原告基于对被告银行的信任才购买涉案信托计划,不能免除被告银行应履行的适当推介义务。
三份判决中均认为,被告银行未对博沣公司及其信托产品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监管亦存在不到位之处;在向原告进行宣传推介时提示不当,客观上造成原告对保本保息、没有风险的宣传、推介信以为真并认为涉案信托计划无风险或低风险的错误认识;亦未对原告进行投资的风险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使原告基于对被告银行具有的国有银行背景产生信任,进而签订委托认购合同并产生损失。因此,被告存在重大的过错。
原告投资者黎某、胡某、江某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购买涉案信托计划是有风险的投资,其为获取回报而将自身置于风险的境地,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上述情况并参考涉及博沣公司的类似民事案件生效判例以及被告解决纠纷的消极态度,认定被告银行涉事支行应承担本案损失的绝大部分责任,即原告投资本金的90%。
益阳中院给出的一则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岳某是出于对中国农业银行益阳赫山支行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信任,以及轻信该支行工作人员在推介案件所涉信托产品时所作的宣传和承诺,而购买该产品的,该支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书显示,在益阳市民岳某起诉博沣公司和农业银行赫山支行的诉讼中,法院判决博沣公司返还岳某的本金及利息,而农业银行赫山支行对博沣公司不能返还的本金,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