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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石盛茂投资4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私募变相承诺保本

2020-08-19 17:58:04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号显示,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石盛茂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中未如实反映实际控制关系。

二、部分基金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逾期信息、基金对应底层资产涉诉信息以及底层资产被出售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在管理的基金产品发生违约后,未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峰石盛茂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峰石盛茂投资成立于2015年2月4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林峰,林峰持有峰石盛茂投资95%的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私募排排网数据显示,峰石盛茂投资管理规模为10~20亿。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 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号

新疆峰石盛茂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况:

一、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登记信息中未如实反映实际控制关系。

二、部分基金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逾期信息、基金对应底层资产涉诉信息以及底层资产被出售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

四、在管理的基金产品发生违约后,未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