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 日前,中国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显示,经查,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安盟财险白城中支”)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
2020年1-6月,中航安盟财险白城中支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项下的“车船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子科目中,列支为31名个人代理人报销的费用,金额合计53237.18元,涉及已收保费金额49.44万元。其中市本级为22名个人代理人报销费用合计26262.07元,洮南营销服务部为9名个人代理人报销费用合计26975.11元。
上述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0条,白城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航安盟财险白城中支予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向相关代理人追回激励费用。
此外,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显示,刘天宏作为中航安盟财险白城中支总经理,知晓上述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并对票据报销进行了签字确认,对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1条,白城银保监分局决定对刘天宏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航安盟财险白城中支成立于2013年3月11日。中航安盟财险成立于2011年2月22日,注册资本11亿人民币,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安盟农业相互再保险全国总公司各持50%比例股份。
官网显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是由两家大型企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工业集团)和安盟农业相互再保险全国总公司(简称法国安盟”)共同出资建立的合资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在农险、车险、财产险、健康险、意外险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5年11月19日发布的《关于刘天宏任职资格的批复》(吉保监许可〔2015〕416号)显示,核准刘天宏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
当事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胜利东路5号楼1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天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信访举报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业务及管理费。
2020年1-6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项下的“车船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子科目中,列支为31名个人代理人报销的费用,金额合计53,237.18元,涉及已收保费金额49.44万元。其中市本级为22名个人代理人报销费用合计26,262.07元,洮南营销服务部为9名个人代理人报销费用合计26,975.11元。
上述事实,有31名代理人结算信息、相关报销的记账凭证、相关谈话记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0条,我分局决定对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并责令其向相关代理人追回激励费用。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2月25日
白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银保监罚决字〔2021〕2号
当事人:刘天宏
身份证号:22088119670105XXXX
住址:吉林省洮南市
职务: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信访举报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刘天宏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0年1-6月,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项下的“车船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子科目中,列支为31名个人代理人报销的费用,金额合计53,237.18元,涉及已收保费金额49.44万元。其中市本级为22名个人代理人报销费用合计26,262.07元,洮南营销服务部为9名个人代理人报销费用合计26,975.11元。
刘天宏作为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知晓上述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并对票据报销进行了签字确认,对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违法行为负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31名代理人结算信息、相关报销的记账凭证、相关谈话记录、相关情况说明、任职文件及分工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1条,我分局决定对刘天宏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 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