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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辽东农商行多宗违法遭罚120万 违规进行分红

2021-02-09 11:59:3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8日讯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市银保监罚决〔2021〕1号)显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进行分红、未经审批任命高管及董事行为、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贷款资金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违规办理展期,调整贷款期限导致五级分类不准、贷款三查管理不严。

辽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20万。

此外,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市银保监罚决〔2021〕2号)显示,兴成旭对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贷款资金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违规办理展期、调整贷款期限导致五级分类不准,贷款三查管理不严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辽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市银保监罚决〔2021〕3号)显示,刘永对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贷款资金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违规办理展期、调整贷款期限导致五级分类不准,贷款三查管理不严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辽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市银保监罚决〔2021〕4号)显示,孟宪伟对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进行分红,未经审批任命高管及董事,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辽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辽市银保监罚决〔2021〕5号)显示,张连普对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入股,贷款资金用于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违规办理展期、调整贷款期限导致五级分类不准,贷款三查管理不严等违法行为直接负责。辽阳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日,注册资本10.50亿人民币,辽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会委员会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2.40%。

官网显示,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日,是在原辽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由符合发起人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辽阳地区第一家改制组建的农村商业银行。辽东农商银行现注册资本10.5亿元,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架构,共有7个内设职能部门,500余名员工,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完全按照现代股份制金融企业模式进行市场化运营。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8年8月13日发布的《辽阳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张连普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辽市银监发〔2018〕77号)显示,核准张连普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