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薛瑾
中国银保监会1月25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公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上升为部门规章。《管理规定》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管理规定》自3月1日起实施。
强化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修订重点包括五大方面,包括:明确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强化市场约束;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管理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同时符合三项监管要求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建立偿付能力数据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等。
风险综合评级分为四类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对于接近监管红线的公司,《管理规定》特别指出,其将成为监管的核查重点。
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将面临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管理规定》将监管措施分为必须采取的措施和根据其风险成因选择采取的措施。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东分红等。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调整资产结构等措施。对于采取上述措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由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申请破产等监管措施。
按照监管划分,风险综合评级分为A类、B类、C类和D类。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中某一类或某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C类和D类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编织风险防范网
2016年,“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即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正式实施。偿二代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对原《管理规定》的修订工作。
(下转A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