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贼易挡,“内鬼”难防!
8月10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时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王华利用职务便利,借用多达1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中还有死人,指使信贷员以顶冒名、垒户的形式在自家农信社违法发放贷款1.147亿元。同时,他还利用万某通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便利,指使员工制作虚假废品收购合同,并用房产预授权登记用于抵押,发放了共计1.363亿元贷款。综上,王华、信贷员屈晓佳违法发放贷款合计人民币2.51亿元。
最终,法院认为,王华、屈晓佳、张卓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王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屈晓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卓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为商人好友违法放贷2.5亿
王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佳木斯市郊区信用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屈晓佳,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信贷员;张卓,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信贷员。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0年3月至12月,王华利用担任佳木斯市郊区农信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违法发放贷款1.15亿元,被与王华交好的齐某使用,该好友还是一位商人,即万嘉宾馆法定代表人刘某2(实际控制人齐某),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据王华供述称,2010年长发信用社发放的141人172笔贷款其中涉及的141个顶冒名贷款人,都是我让李某1和刘某1、崔某2、屈晓佳等人帮着齐某1找来倒贷用。当时我和齐某1关系非常好,齐某1当时缺钱,我就帮助齐某1找来这些人顶冒名从信用社贷款给齐某1用。2010年的141人共计172笔贷款这些钱都偿还齐某12009年的贷款了。
为了顺利发放该笔巨额贷款,王华通过下属及亲友获得1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指示信贷员屈晓佳在相关贷款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身份证信息制作虚假贷款档案,最终报与上级部门审核,并顺利拿下贷款。法院认定,2010年3月至12月,王华利用担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下属屈晓佳及李某1、刘某1、崔某2(均另案处理)、朱某2(已死亡)等人获得141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指使信贷员屈晓佳在相关贷款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身份证信息制作虚假贷款档案,以顶冒名、垒户的形式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法发放贷款1.147亿元。
拆东墙补西墙,偿还逾期贷款
不过,齐某并没有如期偿还上述贷款,时任佳木斯郊区联社理事长孙某凯得知发放的贷款严重违反贷款流程且无抵押物,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与王华商议由王华找抵押物重新申请贷款以偿还到期贷款。
2011年12月6日至12月31日,王华利用担任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发信用社主任、万某通再生物资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的便利,指使信贷员屈晓佳制作22名贷款人与王华所经营的万某通再生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废品收购合同,并用佳木斯市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22人房屋购买合同,在佳木斯市房产处开出26套房产预授权登记,用于在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363亿元的抵押物,帮助王华顶冒名贷款,王华指使长发信用社副主任崔某2(另案处理)、信贷员屈晓佳、张卓对该笔贷款审批、审核,并顺利通过审批后发放1.363亿元贷款,用于偿还2010年违法发放贷款1.147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贷款过程中,这22笔贷款都没有开基层贷审会。据证人孙某6证言称“当时这22笔贷款都没有开基层贷审会,信贷员屈晓佳把这22笔贷款档案拿给我说,这些都是主任王华同意发放的贷款,让我在基层信用社贷审会审批贷款会议记录上签字,屈晓佳跟我说着急放款让我赶紧签,我给王华打了一个电话询问是否真是王华的意思,王华跟我说这些都是审核好的贷款没有问题,让我赶紧签了,我就签了。”
综上,王华、屈晓佳违法发放贷款合计2.51亿元;张卓违法发放贷款合计1.363亿元。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省联社稽核局曾经对佳木斯市长发信用社发放的22笔共计1.363亿元贷款进行过调查,当时调查结果就是发现长发信用社发放的22笔共计1.363亿元贷款是垒户、顶冒名贷款。
经佳木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说明,2011年长发信用社发放22笔共计13630万元贷款,贷款重组后本金剩余30万元,利息4025万元,该22笔贷款在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行中,目前无法预测损失。
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发信用社贷款14500万元,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与执行,该社接收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669万元房产,剩余债权为贷款利息2709万元,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结案通知书。
2018年6月1日,佳木斯市公安局郊区公安分局经电话传唤王华到案接受询问;屈晓佳于2018年8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卓于2018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询问,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刑事裁定书显示,原审法院认为,王华、屈晓佳、张卓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三被告人指控罪名成立。认定王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屈晓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张卓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不过,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华不服,以原审量刑过重,1.363亿贷款是抵押贷款,不应定为违法发放贷款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1.363亿元贷款为被告人违法发放不具备事实依据。上诉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九年没有法定依据。
原审被告人屈晓佳不服,以本案系单位犯罪,不应认定上诉人个人犯罪;原审被告人张卓不服,以其在贷款档案第二调查人处签字时贷款已经联社审批同意并发放完毕,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为由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华、屈晓佳、张卓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共同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王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1.363亿元贷款不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屈晓佳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上诉、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张卓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在贷款档案第二调查人处签字时贷款已经联社审批同意并发放完毕,指控上诉人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不清等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