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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这份指导意见,将影响金融从业者绩效薪酬相关的劳动合同条款

2021-02-08 11:58:24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从法律效力位阶上来看,该指导意见尚不能作为在金融风险事件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向高管人员索赔的直接依据,但该指导意见仍有助于已给付薪资的收回,增加对投资者损失补偿的可能性。”

命运真的为所有的馈赠都标好了价格吗?

时间倒回2018年,安信信托(600816,股吧)董高监实际获得的报酬合计4869.6万元,较上年增加457.9万元,也就是那一年,安信信托归母净利润亏损18.33亿元。

如今,安信信托预披露了2020年业绩,亏损额达69亿元,监管披露其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有承诺保底收益、挪用信托财产、开展非标资金池等违规行为。而当时领取高薪的管理层呢?

公布出来的,唯有监管对彼时任总裁杨晓波处以取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的措施。

诸如此类。随着金融机构风险事件暴露,相应责任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银保监会官网2月5日披露的《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文件中如此提出。

并明确,该制度适用于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位信托业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过往绩效薪酬主要采取递延等方式,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但是没有一定追索回扣机制,造成薪酬绩效与经营管理并不完全匹配。指导意见里针对信息错误、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设置了追索回扣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奠定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基础。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前世

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可追溯至2010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同时,由原银监会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该指引执行。

上述指引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2018年3月,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同样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第二十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行为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发放和职位晋升的重要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制定与其行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不得晋升。

2020年10月,央行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第四十二条即拟定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等激励约束机制,确保薪酬水平和结构与本银行长期经营业绩相匹配,并建立与本银行风险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2021年2月5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的推出可以认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意见的积极回应和前期实践。”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迪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在实践层面,金融业务的业绩反映与相关人员的薪资给付相比通常具有滞后性,传统的绩效薪酬给付方式难以对该类人员进行有效的约束。

吴迪认为,指导意见对银行保险业机构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提出了方向性的要求,确保该类人员的绩效薪酬受到其自身行为的长期约束,有利于促进该类人员在薪资结构上的透明化,提高不当行为的外部成本,进一步落实高管责任,强化其风险意识。

吴迪进一步表示,从法律效力位阶上来看,该指导意见尚不能作为在金融风险事件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向高管人员索赔的直接依据,但该指导意见仍有助于已给付薪资的收回,增加对投资者损失补偿的可能性。在责任承担上,该种制度可以和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以及具体责任规定相互结合,共同实现对高管人员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约束。

明确八大追索回扣情形

指导意见中提到,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八大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

其中有四大情形是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包括: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另外四大情形是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

具体包括: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此外,对于因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直至全部绩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如果拒不配合怎么办?

指导意见中指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拒不配合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制度规定追索扣回绩效薪酬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采取警告、调整工作岗位、司法诉讼等合理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在信批及监督方面,指导意见也提到,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当增加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本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吴迪认为,该指导意见更多的确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为各类机构在该指导意见的具体落实措施上留下了合理的空间。银行和保险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确定关键岗位人员范围,制定符合适应自身风险管控要求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