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月20日讯(记者 郭伟莹) 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银保监会制定《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日正式发布,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通过非现场监管全面跟踪、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的支持。同时,银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
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
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明确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率,银保监会制定《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经营管理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成立后,机构监管部门迫切需要通过非现场监管全面跟踪、评估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为开展市场准入、采取监管措施、制定监管政策等提供基础性的支持。但在原有的保险监管制度框架下,缺乏适应机构监管、全面覆盖保险公司经营环节的非现场监管制度。银保监局也普遍反映缺乏统一的非现场监管工作标准,希望出台相关规定指导其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特别是将部分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职权下放银保监局后,也需要统一的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制度用以指导银保监局开展相关非现场监管工作。
与现场检查等其他监管手段形成监管合力
《暂行办法》明确,非现场监管应当与行政审批、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形成有效衔接,与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现合作互补,共同构建高效、稳健的保险监管体系,为监管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非现场监管服务于机构监管,强调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是覆盖保险公司经营全流程和全环节的全面监管。
同时,《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加强联动、推动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提出立项建议,并在项目立项后向现场检查部门提供非现场监管的相关数据资料,及时跟踪检查进展和结果。《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开展非现场监管过程中,分析认为监管法规、监管政策等方面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在监管机构内部进行通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督促指导,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升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效能,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同时,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