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吉林银保监局下发34号至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太保财险长春中心支公司及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相关事由为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实际用于处理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费用。对此处罚太保财险长春中心支公司5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车险新业务三个月(不包括公主岭支公司)。
经查,太保财险长春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业务及管理费项下的电子设备运转费、公杂费等科目合计列支1068.97万元,涉及会计凭证63份,其中电子设备运转费109.89万元、公杂费171.39万元、广告费79.4万元、劳动保护费61.78万元、业务宣传费646.5万元,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发生事项不符,实际用于处理机动车辆保险销售费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太平洋财险长春中心支公司虚列营业费用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其他部门出具的决定书等证据证明。
吉林银保监局对太保财险长春中心支公司罚款50万元;责令太保财险长春中心支公司停止接受机动车险新业务3个月,停止接受新业务的范围不包括公主岭支公司。
时任长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李贵斌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任职资格被撤销;时任长春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富军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时任长春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范瑛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