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6日电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场监管”26日消息,今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该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截至9月2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7.77万人次,检查企业14.59万家次,立案查处“铁拳”行动相关违法案件3712件,54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海市场监管”当日公布“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上海筱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1年7月1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上海筱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的甜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金箔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面点房储物柜查见6瓶预包装产品金箔,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为“品名:金箔 用于糕点类、肉类、甜点等食品的装饰”。经查,当事人从淘宝网采购上述非食品原料金箔用于加工甜品“咖啡巧克力慕斯”供消费者直接食用,共计销售620份,价格为10元/份。综上所述,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200元,货值金额为人民币6200元。
当事人经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涉嫌经销产品抽检不合格案
2021年7月20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销售抽检不合格的针织开衫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47.08元,并罚款人民币21737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9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移送的线索称上海珈俪时装有限公司销售的针织开衫(批号LLA0038)抽检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重庆奥莱商场销售的针织开衫经检测显示产品的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05-2012的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给与行政处罚。
上海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时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案
2021年3月18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康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时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海防路58弄康鑫家园小区电梯维保单位上海创业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曾于2020年6月10日早上8点10分接到监控平台报修通知,8点15分赶赴现场,9点完成检测,并当场开具《3#电梯急修任务单》,告知当事人该部电梯“光幕损坏”故障,建议尽快更换光幕。2020年6月11日,维保公司又通过书面《工作联系函》再次告知当事人电梯光幕故障以及零部件更换相关报价等情况。此后,维保公司多次定期维修中都未见光幕更换,直至2020年8月7日出现电梯门故障,2020年8月13日才更换好光幕。抽取该3#电梯2020年6月11日至8月6日某时间段正常使用视频,发现该电梯在故障期间依然正常投入使用。
当事人在电梯出现故障时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西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案
2021年5月24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西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前期,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反映情况,对当事人上海西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开展调查。2018年6月份,当事人通过其微博自媒体账号封面(账号昵称:喜多月子中心)对外发布含有“海外生子试管婴儿VX:13020156601”的医疗广告内容。试管婴儿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同时系医疗行为,当事人作为非医疗机构发布了医疗相关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韩某某、茆某某等5人在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时提供虚假材料系列案件
2021年7月27日,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韩某某、茆某某等2人在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3日,对杨某某、张某、陈某某等3人在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依法作出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决定。同时,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作假的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朱某某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批准逮捕。
2021年4月至5月,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在审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业务时,发现上述5名当事人在“一网通办”上提交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及加盖的公章疑似虚假。经调查,上述5名当事人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即将到期,便委托上海某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中心代为办理相关业务。该培训中心具体负责该项业务的朱某某铤而走险,利用电子制章软件,伪造了数个普陀区企业的印章,蒙混过关。上述5名当事人通过主动提供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验证码等关键信息,配合朱某某在上海市“一网通办”上完成相应复审申请,骗取或企图骗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通过。
韩某某、茆某某等5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上述当事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同时,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将该培训中心工作人员朱某某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目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被司法部门批准逮捕。
上海珍飨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和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7月,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珍飨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销售的“藜麦”及“小米”两款产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规标注“有机”标识及在其产品详情页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54531.47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7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反映情况,对上海珍飨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委托两家农业合作社生产“米脂小米”及“藜麦”产品。其中,“藜麦”外包装上印有“有机认证、低脂肪、低热量、可预防缓解高血脂、高血压和糖尿病”等内容;“米脂小米”外包装上印有“三高福音,有效预防三高;抗菌,抑制炎症”等内容,并将上述内容发布至其淘宝网店的产品页面。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藜麦”及“小米”产品标签上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虚假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生产经营的“藜麦”产品标签上违规标注“有机认证”标识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其淘宝网店产品页面发布的广告含有医疗术语及虚假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羽雄(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4月22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羽雄(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420袋、没收塑料薄膜包装机1台、没收手持喷码机1台;没收电子秤1台并处罚款人民币1092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15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前往羽雄(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冷库及仓库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仓库场地上有拆封的尼雅黑鸡包装袋(产品名称:尼雅黑鸡母鸡,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2020年3月24日)。另查见,用于封口及喷码的塑料薄膜包装机一台及电子秤一台。经查,当事人将生产日期为2020年3月24日的尼雅黑鸡拆包后用上述塑料薄膜包装机重新包装,包装袋为和田土鸡(产品名称:和田土鸡,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重新包装后的产品共计420袋。至案发,当事人通过拆开原包装袋,重新包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1个品种共计420袋,货值金额为10920元。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产品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通过拆封原包装、使用塑料薄膜包装机重新包装的方式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上海弘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2021年6月7日,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移送的相关案件线索,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弘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涉嫌无资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人民币21.43万元、罚款53.5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18年11月至2020年8月,当事人上海弘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共接受等9家公司委托,签订专利申请代理委托合同9份,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为上述公司代理专利申请171件,口头约定代理申请3件,以上共计174件,实际申请共计164件,合同金额共计401000元,实际收取334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2019年版)》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为逃避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提供擅自以PS拼接方式伪造、变造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文书共计38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拟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