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 潘婷)讯,刚刚,互联网贷款又迎来了一项重磅“定量”新政。这一次,银保监会不仅对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三个方面给出了明确的定量指标,还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此次新规除了银行外,监管还将信托、金融消费公司等金融机构囊括其中,以防止监管套利。
有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监管再度发文规范互联网贷款,是对去年《互联网贷款暂行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将一些重要的指标量化,让后续地方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更好执行。而此次新规条款顺承此前已发布的监管规范,多数条款在预期之中。
不过,亦有业内人士指出,新规会可能对一些过度依赖互联网贷款扩张的银行产生影响,并对其造成短期的利空效应。此外,也将对与互联网贷款相关的行业产生冲击。但从长期来看,新规将促使银行从单纯依靠互联网存款、贷款扩张的野蛮生长方式,变为注重资产质量的发展方式,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平稳发展。
“卡住”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
根据今日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这相当于“卡住”了地方法人银行通过互联网进行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的“脖子”。而在新规之前,一些地方法人银行通常依靠互联网贷款的形式变相突破了跨区域经营限制。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监管此举在于推动地方中小银行回归本源,服务本地经济,同时避免其利用互联网渠道突破跨区域经营的限制,因无法自主进行风控而积累风险。
但对较为依赖互联网贷款的银行来说,无异于遭遇了重大打击。“这一点有些出乎意料,本以为监管会给出可做业务的一定比例。”东部地区某城商行的内部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该行内部已经在集中讨论和研究对策了。“今年太难了,我们互联网贷款比较多,未来业务怎么做目前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则认为,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已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中小银行将带来较大冲击。但在当前人员流动较大的社会背景下,如何界定跨地域经营,按照用户的工作地、户籍地还是按照社保缴纳地或其他标准来界定,在实践中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卡住”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在业内人士看来也会对一些助贷机构产生影响。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由于此前助贷机构、小贷公司等合作的银行普遍都是中小银行,特别是地方性法人银行,所以也会对这些助贷机构有所影响。这意味着未来助贷机构的合作方将会产生变化,短期内可能会导致业务下降。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此前监管并没有明确,但实际上已经释放了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域经营将收紧,并多次强调严禁银行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一些助贷公司已早有准备。”
不过,新规明确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较长的过渡期给银行留出了充分的整改时间,有助于业务平稳过渡,降低影响。与此同时,监管也给互联网银行留有空间,将“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的互联网银行排除在外。
划出出资比例、总量和限额三条红线
此次新规给互联网贷款划出了三条明确的红线:商业银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新规中“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与去年《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联合放贷的出资比例一致。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认为,这体现了当下监管一致性的原则,避免监管套利。
银保监会表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曾刚也认为,如蚂蚁、京东、微众银行等联合贷款服务方,其风险主要在于过度的杠杆率。这种过度的杠杆率可能在宏观审慎上存在潜在风险点。一个机构本身杠杆过高,利用联合贷款过高放杠杆,如果出现问题,可能会有潜在的信用风险。
而针对单一合作方以及总量控制的限额,董希淼表示,这主要是为了让商业银行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同时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
“新规明确这三项比例,地方监管机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相当于有了一个抓手。”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黄大智表示,监管的规定越明确就越有针对性;含糊不清可能造成各地执法的标准不一,产生的影响比较大,例如可能存在跨区套利的情况。
扩大适用范围将防止监管套利
值得注意的士,此次新规还明确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黄大智认为,相较上一个版本,新规扩大了适用范围。因为去年七月份的《办法》只包含外国银行分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并没有包含信托公司。而当前有很多信托公司事实上也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从功能监管或者行为监管的角度看,把信托公司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到监管范围之内,其实是更加公平公正。
有业内人士亦认为,一方面是这些机构也是互联网贷款的重要参与方,纳入进来体现了监管的一致性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同一业务不同监管的套利行为。“尤其是当下互联网金融巨头正在面临重组和变革,这也将杜绝一些机构利用监管的不一致进行套利。”上述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