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财通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二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差异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盖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浙江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财通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表示,财通证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加强业务质量控制。
《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规定,尽职调查过程中,对发行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并对各种尽职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判断,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针对发行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对专业意见存有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要求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在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等发行文件中予以充分揭示。
此外,《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六条规定,同一承销机构为发行人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进行尽职调查的,该承销机构可以援引前次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结果,并对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中出现变化的内容进行补充调查。
据悉,财通证券前身是1993年成立的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现为浙江省政府直属企业,总部设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资本35.89亿元。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20年三季报显示,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46.53亿元,归母净利润15.14亿元。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2019年财通证券债券主承销佣金收入为30,888万元,在业内排名24名。
(责任编辑:赵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