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高云)讯,时隔不到一年,恒泰证券再遭监管处罚,事涉董事兼职等三大问题。
近日,因高管违规兼职等三方面问题,恒泰证券遭内蒙古证监局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相关问题包括未及时报备公司董事对外兼职(任职)情况、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治理不完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等。
据了解,上述处罚是恒泰证券近一年内的第二次遭罚。2020年8月4日,因融资融券业务存在问题,恒泰证券遭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人员也遭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近年来,券商高管违规兼职并未完全杜绝,2020年年初,因公司未对聘任的总经理马骥进行审慎核查,未发现其存在的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违规问题,东方花旗证券被上海证监局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2020年底,方正证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许峰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企业法人,方正证券遭山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董事违规兼职凸显内控存缺陷
证监会近日发布的公告显示,恒泰证券被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经查,内蒙古证监局发现恒泰证券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未及时报备公司董事对外兼职(任职)情况,反映出公司内部沟通机制不畅,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二是公司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合规风控落实不到位;三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具体安排不合理,对制定与执行衔接把控不严。
恒泰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
上述行为综合反映出恒泰证券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缺陷,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作出如下决定:
一是恒泰证券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并将整改情况报内蒙古证监局;二是责令恒泰证券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恒泰证券内控存缺陷,曾遭100万元罚款处罚
近一年来,恒泰证券上述在公司层面遭监管层处罚并非首次。
2020年7月2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恒泰证券遭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查,2018年上半年,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包括协助资金分配划转,协助“垫资开户”、规避客户适当性管理要求,协助放大两融授信额度;将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此外,未对客户规避融资融券标的管理情况予以有效监控,对融资标的变更审批流程不规范,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等存在缺陷。
证监会要求,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予以整改,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应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刘全胜、余安义、陈褘杰、陈建功等人,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内部经济问责,并向内蒙古证监局书面报告结果。
2020年8月4日,证监会对恒泰证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事人恒泰证券、余安义的要求,证监会于2020年7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恒泰证券、余安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余安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陈禕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多家券商因高管兼职遭罚
监管层对证券公司高管兼职有明确规定,但近年来仍有券商高管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以身试法。
2020年12月31日,方正证券济南分公司总经理许峰在任职期间兼任其他企业法人,方正证券遭山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被监管层要求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完善相关内部控制。
2019年12月17日,东方花旗证券被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经查,上海证监局发现公司对聘任的总经理马骥未进行审慎核查,未能发现其存在的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的违规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够完善。上海证监局责令公司在决定下发之日起1年内,每6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关于证券公司高管兼职任职方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2020年11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兼职,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股的公司仅可兼任董事、监事,且数量不得超过2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