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现骗贷案!男子利用虚假财报、购销合同等骗贷中行500万,至今未归还,给银行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裁决书显示,河北省安平县刘某宏利用虚假的安平县金信诚网业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信诚网业”)财务报表等资料,骗贷中行衡水分行50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宏辩护人却辩解表示,刘某宏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男子利用公司虚假财报骗贷500万
2016年9月26日,刘某宏使用虚假的金信诚网业财务报表、评估报告、机器设备产权证明、购销合同、抵押设备等资料,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中行衡水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
该笔贷款由安平县韵威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刘某宏的大舅子解某及解某妻子张云苏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由刘某宏评估价值26.04万元的商业门店提供抵押担保、评估价值318.4万元的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值得注意的是,该机器设备实际为安平县运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运德公司”)所有,金信诚网业与深州市万腾金属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系虚假的购销合同。
该笔贷款到期后,刘某宏与金信诚网业及各保证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宏偿还部分利息后,截至2017年7月14日,金信诚网业拖欠中行衡水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人民币18.71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18.71万元。
2018年3月29日,中国银行深州支行于对该笔贷款进行了核销处理。2019年11月4日,刘某宏到深州市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法院:存在明显欺骗行为
在法庭上,刘某宏辩护人辩解表示其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当庭提出四点辩护词。从主观方面来看,刘某宏主观上不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且金融机构对刘某宏使用他人名义进行贷款的情况是明知的,没有产生认识错误,不符合骗取型犯罪的因果关系,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从客观方面来看,刘某宏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从客体方面来看,结合本案,刘某宏不存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从主体方面来看,刘某宏仅仅是本案的犯罪主体之一。
除此之外,刘某宏及其辩护人还称,涉案金融机构中行衡水分行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存在重大过错。
对此,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宏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对辩护人所辩刘某宏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刘某宏用运德公司机器设备代替金信诚网业机器设备作抵押,并使用虚假购销合同等,其行为存在明显欺骗行为,所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刘某宏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刘某宏退赔中行衡水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518.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