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10月14日讯(记者 常实 见习记者 王金瑞)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安徽省怀远县永康粮油有限公司(下称:永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伙同他人,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以及购销合同,骗取安徽怀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下称: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贷款1080万元,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0余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事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提交分期还款计划书,按约归还首期贷款本金150万元,其行为取得上述银行的肯定和谅解。最终被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判决书显示,王某,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怀远县,住怀远县。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永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伙同怀远县荆山镇居民蔡某(已判刑)以永康公司名义,通过编造虚假的财务报告及该公司与蚌埠志强粮油有限公司、安徽信融商贸有限公司之间虚假的粳糯米购销合同,由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从安徽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骗取贷款10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5日至2016年2月4日。
然而,该笔贷款并没有被拿去挥霍,而是被蔡某用于偿还其以姐姐名义注册成立的安徽信融商贸有限公司欠中国建设银行怀远支行到期贷款。至2015年11月,蔡某偿还贷款利息56万余元。2016年8月24日,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从中财担保公司账户扣划资金281.92万元。截止2019年8月7日,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40余万元。
2019年8月6日,王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6月15日,王某向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提交分期还款计划书,并按约归还首期贷款本金150万元,其行为取得了怀远农商行凤凰支行的肯定和谅解。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是,王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最终,王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公开资料显示,怀远农商银行是在安徽怀远农村合作银行的基础上改制而来,是由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2014年4月18日正式挂牌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