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7日讯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中地信基金投资(三明)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中地信基金投资(三明)有限公司在销售中地信地理信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中地信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两只私募基金时,均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均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中地信基金投资(三明)有限公司于2014年06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玮,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产投资及管理等。其大股东为中盈汇(三明)基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95%,北京谛都融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
中地信地理信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成立于2014年8月12日、宁波中地信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12月28日。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地信基金投资(三明)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地信基金投资(三明)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中地信地理信息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宁波中地信壹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系由你公司担任管理人且自行销售的私募基金。你公司在自行销售前述两只私募基金时,均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也均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