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后拿“好处费”,已成心照不宣的默契。
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银行员工在放贷过程中受贿的案件,将诸多潜规则摆上台前。
经审理查明: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田利用其担任宁夏银行西安分行拓展四部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客户经理张某疆(另案处理)、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齐洋(另案处理)在为他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收受他人“提成费”、“顾问费”。
西安西正印制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有2000万元理财,2011年1月,经宁夏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疆介绍,旬阳矿业在宁夏银行办理了一笔2000万元委托贷款业务,西正印制公司为该笔资金出借方。
“委托贷款”即是通过银行充当信用中介的职能,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银行收取部分“中介”费用。据张某疆供述,其和齐洋与旬阳矿业负责人吴某商定,除去正常贷款利息,还要额外给其支付7%即140万元,“好处费”由出资方和业务办理方各拿一半。
王某田虽是张某疆领导,但只是该笔贷款的协办人员。2011年1月12日,贷款放款后,张某疆将装有10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王某田,并告诉这是旬阳矿业2000万元委托贷款业务的提成费。王某田想着是正常的事情,就接受了。
很快,王某田的第二次“机会”来了。
2011年5月,王某田为陕西省正众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理2000万元委托贷款业务,王某田是贷款主办人,张某疆是协办人,该笔委托贷款仍由西正印制公司提供资金。贷款发放前后,王某田伙同收受过正众集团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人员的好处费共430万元,其中王某田个人所得260万元。
那么这笔2000万元的贷款,为何支付“好处费”就高达430万元。据正众集团董事长郑某证言,2010年陕西正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恒丰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2011年3月份该笔贷款已经逾期,本息达到2200多万元,其朋友王某田就给推荐了委贷业务。
王某田提出,2000万元委贷业务除了让正众集团承担正常利息之外,还要一次性以现金的方式给支付委贷业务的额外费用,额外费用是按照5厘计算,每年100万元。
2000万元委贷资金到正众集团账户后,王某田又提出,如果郑某愿意支付5年的额外利息,该笔贷款可以连续用5年,郑某因急需资金且利息和条件非常有利,表示同意。
案发前,2013年8月,王某田给郑某退款200万元。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5月,王某田被银川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被执行逮捕。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田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在为银行客户办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收受对方现金570万元(实际得款2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王某田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宁夏银行客户经理张某疆、西正印制公司财务人员齐洋将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