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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也应实行责令回购制度

2020-08-25 12:19:04来源:证券时报

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欺诈发行就得回购,这是发行人等说破天也难逃避的责任。

8月21日证监会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回购办法》),明确了回购价格、回购对象、回购程序等内容。笔者认为,主板、中小板也应实行责令回购制度。

最新《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监机构可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回购办法》的出台也是为了落实该条规定。

当然,最新《证券法》的语境是注册制,而目前A股市场仍处于注册制与核准制并存阶段。为此证监会在《回购办法》的起草说明中指出,由于责令回购属于注册制的配套措施,《实施办法》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等。

对于这一点,笔者稍有不同意见。早在2013年,为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其中第二部分“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明确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也就是说,从2013年至今的核准制,其实也有欺诈发行需要回购的规定,只不过核准制下是由发行人等对此做出承诺,而在《证券法》注册制条件下则是由证监机构“责令回购”,显然,“承诺回购”与“责令回购”的强制力及约束力大不相同。

在此前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例中,虽然发行人等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欺诈发行就回购,但最终股票退市也没有回购。后来保荐券商设立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但赔偿金额以及赔偿范围显然不如回购。承诺回购的义务等于被架空,唯有责令回购,依托行政机构的公权力,才有利于将回购责任真正落到实处。比如上述《回购办法》就规定,证监会依法对股票回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指导,不符合要求的,证监会可要求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控人重新制定股票回购方案。

在新股发行核准制下,发审委的审核含有一定实质性审核的成分,部分投资者认为其中存在一定的政府背书,而注册制侧重于充分发挥投资者的判断能力,现在注册制下新股发行若发生欺诈发行,尚且由证监部门责令回购,那么核准制下由证监部门发审机构审核通过的新股发行若发生欺诈发行,是不是更应由证监部门责令回购,毕竟在核准制中,证监部门承担的责任似乎应该更大。

当然,核准制也好、注册制也好,只是新股发行审核程序、方式的改变,发行人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等方面应负的责任,其实没有任何区别;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欺诈发行就得回购,这是发行人等说破天也难逃避的责任。

近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统筹研究制定其他板块推行注册制的方案,做好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准备,分阶段稳步实现注册制改革目标。但即便紧锣密鼓、快马加鞭,主板、中小板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实行核准制,万一核准制下个别新股发行发生欺诈发行,若沿用发行人承诺回购而非行政部门责令回购规则,可以想见,回购义务仍将被虚置,受害投资者的利益仍将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既然证监会出台注册制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的操作性办法,笔者建议,对于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也应借此东风、让投资者也享受“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的制度优惠。无论是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应在A股统一执行“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