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关于榆次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榆次农商行”)北田支行行长和其下属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3000万元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显示,原审查明,2015年10月,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向榆次农商行北田支行申请3000万元贷款,时任行长张永萍安排信贷员杜健、信贷员刘某(另处),对该公司贷款进行审核调查。
榆次农商行北田支行作为该笔3000万元的第一调查岗,在对贷款主体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贷款用途的真实性未进行调查(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晋中市鹏途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轮胎购销合同为虚假合同)。信贷员杜健作为该笔3000万元贷款的主调人员,对于贷款主体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还款能力未进行实质性调查,仅根据晋中顺强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来判断贷款主体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还款能力,未审核该公司提供的5751万元的轮胎销售合同的真实性。对于担保方太原不知慢运动服饰连锁有限公司,负债经营,并不具备3000万元贷款的担保条件,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未进行实质性审核。对该笔贷款另一担保方山西鼎盛昌实业有限公司为岳某(另案)实际控制公司,该公司并无实际经营能力,系空壳公司的情况,未进行实质性审核。
杜健、刘某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担保资质、担保能力没有进行实际调查,仅根据提供的担保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来判断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贷款资格、担保资质、担保能力,出具了贷前调查报告。杜健作为主调人员、刘某作为次调人员在该报告书上签字后,张永萍未审查出虚假资料,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审批通过后,再向总行提交贷款资料,2015年11月25日经总行召开贷审会,张永萍出席并汇报,致使榆次农商行贷审会审批通过该笔贷款。
贷款发放后,杜健未履行职责进行贷后管理,该笔3000万元贷款发放之后被岳某挪用。该笔贷款仅在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21日、2016年2月5日、2016年3月21日4次结息579776.43元,至案发前尚欠本金30000000元,欠息11476758.57元。贷款欠息两个月后杜健向榆次农商行总行提交了对借款企业进行资产保全的请示报告。
原审另查明,张永萍、杜健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萍、杜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晋070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张永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杜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永萍、杜健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永萍、杜健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其二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部分法律错误,判处罚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张永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杜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永萍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