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IBBI主席M S Sahoo的说法,最高法院在Essar钢铁案上的裁决是破产法理学的“分水岭”,并剥夺了各方中途停止解决程序的借口。
2016年《破产与破产法》设想以有时限的方式关闭公司破产解决程序(CIRP)。
印度破产与破产委员会(IBBI)负责人指出,三年内,《守则》“拥有广泛而丰富的判例”,并补充说,随着法院的判决,破产法的根基越来越深。
11月15日,最高法院为安赛乐米塔尔(ArcelorMittal)在破产解决程序下以420亿卢比的价格收购Essar Steel铺平了道路,该诉讼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主要是由于法律方面的挑战。
Sahoo在接受PTI采访时说,该判决明确了解决专家,解决申请者,债权人委员会(CoC),审判权和上诉权以及解决计划的作用。
他说:“这一判决是破产法理学中的分水岭,与印度和其他地方破产法的基本结构保持同步。”
除了确立CoC在与CIRP有关的事项中的最高地位外,Sahoo还指出,该命令解释了裁决机构可以进行的有限审查的程度,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超出大多数CoC的业务决策。
除其他外,该裁定解决了在解决程序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分配问题,并在批准解决方案计划后停止出现索赔。
“(判决)维持CIRP整个330天时间表的神圣性,特殊情况除外。考虑到平等对待不平等将破坏《守则》的宗旨,它还坚持了一项解决计划中有关实现的分配的规定。
“它赞同阿塞洛米塔尔公司的决议计划,该计划已由CoC修改并接受,以解决埃萨尔问题。所有这些都为当事各方中止了中止解决程序的借口,并简化了及时完成CIRP的程序。”
关于法学,他说,经济立法或多或少是一个骨架结构,而司法判决则为其增加了血肉。但他补充说,破产法在短时间内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判例。
“审判机构,国家公司法上诉法庭(NCLAT)和最高法院已经解释了几个概念性问题,解决了有争议的问题,并解决了灰色地带。
萨胡说:“这些命令使各方清楚了解决方案过程中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角色以及允许和不允许的内容,从而简化了流程并确保了流程的可预测性。”
在对Essar Steel案作出裁决的同时,最高法院还放宽了330天的解决期限。法院说,在特殊情况下,审判机关可以保留时间表。
根据《守则》,解决程序将在180天内完成,并且可以一次延长90天。
通过对法律的修正,规定了总共330天的强制性时间,包括在法律诉讼中所花费的时间。
“公认的原则是,要求司法/准司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视为目录。这是因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如果主管当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则利益相关者一定不能遭受损失。这就是为什么删除了“强制性”一词的原因,萨胡说。
他进一步详述,其影响是解决程序必须在破产开始之日起的330天内完成,包括延期和诉讼程序所需的时间。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延长时间,特别是当审判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益相关者的过错而不能处理某件事时。
“因此,时间期限为180天,还有90天,而总体330天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解决了大多数有争议的问题之后,在过去三年中,利益相关者进行了广泛的学习,并提高了审判机关的工作能力,我认为在有时间限制的破产解决中没有任何困难,”他补充说。
截止到9月30日,根据IBBI提供的数据,该准则已受理了2,540多起案件,其中1,497起正在解决程序中。